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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古镇信息网
    2020-11-04 16:37:52   转载

   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

  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  江西省财政厅

 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    江西省医疗保障局

     

   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

     

    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,自2020年11月1日起,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  一、征收范围

    (一)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(含生育保险费)、工伤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充社会保险费。

    (二)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、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(以下简称“灵活就业人员”)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
    二、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

   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(医保)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,按照社保(医保)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。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,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。灵活就业人员按月、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。

    三、缴费渠道

   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“网上、掌上、实体、自助”等多元化缴费渠道。

    企业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、社保费管理客户端、自助办税(费)终端、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、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渠道缴费。企业缴费人可直接使用缴纳税款的三方扣款协议,也可重新签订三方扣款协议,网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。

   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“江西省税务局”微信公众号、赣服通(支付宝)、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窗口智能POS机以及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、银行柜台、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。

    四、其他事项

   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,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全面恢复办理,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费。

    参保登记、权益记录、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(医保)经办机构负责办理,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,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、12345医保专席咨询。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,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特此公告。

     

  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    江西省财政厅

     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

     江西省医疗保障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2020年1030

   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.docx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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